
| 索 引 号 | 11152131011625428Y/202408-0001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文 号 | 陈民字﹝2024﹞149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8-3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陈民字﹝2024﹞149号 2024年8月30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
现将《陈巴尔虎旗临时救助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陈巴尔虎旗临时救助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加快建立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呼伦贝尔市临时救助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临时救助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全面开展临时救助工作,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城乡居民得到及时救助,对于有效化解人民群众的生存危机,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对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陈巴尔虎旗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等工作;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主动发现)、资格审核、公示、审批、日常监管等工作;嘎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受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委托,配合完成临时救助对象排查、核实确认、宣传引导、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救急救难、应救尽救的原则;
(三)坚持便捷高效、逢救必核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六)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救助标准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家庭和个人予以救助:
(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因遭遇火灾、交通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五)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导致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六)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第六条 对查无身份信息的临时遇困人员,陈巴尔虎旗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第七条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申请人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可根据救助对象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况,采取“跟进救助”“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首次申请中应予救助情况叠加的,可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叠加项最高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家庭自救能力较强的;
(二)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而不尽赡、扶、抚养义务的;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自食其力的;
(五)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
(六)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七)因自然灾害、意外等事件已获得相关保险赔偿或有第三方责任人赔偿的;
(八)拥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第九条 救助依据及标准
救助标准是以近一年内(以最终正式票据日期为准)城乡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其他社会救助后的自付金额为依据,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患病种类、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情况及家庭自救能力,原则上统一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一般情况下按1-6个月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当年陈巴尔虎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
原则上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含)。
各类情形救助标准:
(一)孤儿、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原则上自付金额应超过当年陈巴尔虎旗4个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予以救助。
特困人员或独自一个人生活的低保、低收入人员,视情形可扩大1-2个月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合计救助困难延续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
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的精神、智力疾病患者,自付总金额巨大,影响基本生活或后续治疗的,视情形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含)。
(二)其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家庭成员当年年收入减去当年各医疗保险核销后的自付费用除以常住家庭人口数及12个月,低于当年陈巴尔虎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予以救助。家庭成员当年年收入计算方法可参照《陈巴尔虎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认定办法(试行)》文件及相关系数执行。
(家庭成员当年年收入-当年各医疗保险核销后的自付费用)÷常住家庭人口数量÷12个月
对急难型困难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其医疗费用支出经基本医保报销、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按1-2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按3-4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4万元以上的按5-6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
(三)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子女因就学且家庭其他成员无劳动就业能力,经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救助帮扶以及享受助学贷款后,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1.在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院校就读的,给予学生不超过6个月困难延续时限的救助(择校除外)。
2.在高中含中专及初中就读的,给予学生不超过3个月困难延续时限的救助。
3.在小学及以下就读的,给予学生不超过2个月困难延续时限的救助。
(四)外地遣送回来的本地户籍无主病人,符合孤儿、低保或特困标准的,经属地苏木镇核实确属无亲属,生活困难、之前发生的费用较大无法支付的予以相应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含)。
(五)刑满释放人员,生活无着落,无经济来源,其法定赡、扶、抚养人联系不上或没有赡、扶、抚养能力,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及自救能力,视情形给予1-2个月困难延续时限的救助。确属因病等刚性支出自付费用较大且生活困难的,以3-4个月困难延续时限予以救助。
(六)因交通事故、溺水、雷击、火灾、洪涝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家庭财产损失严重或家庭主要成员伤亡、丧失劳动能力,经各种赔偿、补助及救助帮扶后,基本生活难以维持,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1.家庭成员长期卧床或死亡的,每人次救助6个月困难延时限的救助。
2.居民唯一住房倒塌或受损不宜居住的,视情形原则上救助金额不超过6个月困难延续时限的救助。
(七)有病无钱医治,家庭生活条件极差,无有效支出票据或其它佐证材料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进行实地核实申请困难事由、家庭经济状况的真伪,视情形给予不超过3个月(含)困难延续时限的救助。
第三章 救助程序和救助方式
第十条 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1.申请受理
(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嘎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可先行受理。
(2)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以及脱贫人口因疫情影响或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给予临时救助。
(3)对非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受理。
(4)对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居住证的,当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应当协助其向户籍地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在其遭遇突发事件、疫情期间在陈巴尔虎旗滞留或隔离的,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当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应当给予救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5)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嘎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向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②医疗支出票据(复印件)或病例、诊断书、残疾证、遭受自然灾害的证明或照片等;
③《临时救助审批表》(在“家庭主要成员”中要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信息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年人均收入要如实填写(草场、牲畜头数、车辆、子女应付赡养费按低保认定办法计算);在册低保、特困人员应做好标注,收入栏里应写明低保、特困供养资金数。在“申请理由”一栏要填写申请理由中的重点理由,而且必须有申请理由匹配的证明及支出票据。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明、收入财产情况证明中要将赡养(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一并说明。
申请人(或被委托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或被委托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需要补齐的所有规定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
(1)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要掌握并及时核实本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机关、综合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或陈巴尔虎旗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1.一般救助审批程序。
(1)审核。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是临时救助审核的责任主体。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应当在嘎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进行逐一调查 (针对提供的申请事由、家庭经济状况的真伪),提出审核意见无异议后报旗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户籍地的收入、财产和家庭成员状况及近期是否享受当地救助情况,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可通过旗民政局委托户籍地民政局协助调查核实,最终结果根据户籍地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予以审批。
(2)审批。救助金额在陈巴尔虎旗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5倍(含)以内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是临时救助审批主体。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做好存档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救助金额在陈巴尔虎旗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5倍以上1.5万元(含)以内的,陈巴尔虎旗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审批主体。在接到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返还资料并告之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理由。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实施特别救助由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旗政府“一事一议”会议确定救助金额。
(3)对经批准后给予临时救助的困难对象,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要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上传至低保信息系统临时救助模块存档备案。完善审批类档案、日常管理类档案(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实物台账、救助对象名册、到人到户台账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并确保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内容相一致,同时报旗民政局存档。
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孤儿,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过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的,可将近期核对报告作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依据。
2.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及时发放的方式,给予先行救助。简化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同时,应明确责任,规范手续,建立包括救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等信息的发放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规范发放程序,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于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主要为:
(一)临时救助资金以上级补助和地方财政投入为主,以社会捐助、福彩公益、慈善劝募等渠道筹集为补充。
(二)陈巴尔虎旗财政安排专项临时救助资金及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并确保资金配套并及时拨付。
(三)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陈巴尔虎旗民政局或受陈巴尔虎旗民政局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特困救助对象提供捐助。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
(一)救助资金由陈巴尔虎旗民政局统一管理使用,当年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确保陈巴尔虎旗域内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临时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二)陈巴尔虎旗民政局应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对募集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三)陈巴尔虎旗民政局及时会同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加强临时救助机制和能力建设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紧急救助综合协调机制
陈巴尔虎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临时救助紧急救助综合协调工作,针对困难群众遇到的紧急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尽快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各苏木镇、国营牧场要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开辟急难救助绿色通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旗民政局制定统一规范的救助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及时受理、转办、转介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申请事项,跟踪办理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确保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六条 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陈巴尔虎旗民政局将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纳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范围,坚持依法核对,确保核对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高效使用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加强与卫健委、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探索建立临时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努力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第十七条 不断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社会力量,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救助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八条 陈巴尔虎旗民政局将临时救助制度政策落实、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处非法获取救助款项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单位和人员,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核实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陈巴尔虎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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