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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131011625428Y/202408-00011 主题分类 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 民政局 文      号 陈民字﹝2024﹞152号
成文日期 2024-08-3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陈巴尔虎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30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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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民字﹝2024152号                  2024年8月30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

现将《陈巴尔虎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陈巴尔虎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收入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公开、公正、公平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73号)、《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的通知》(呼民政发〔2022〕75号)、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呼民政发〔2023〕68号)《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城乡生活困难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申请城乡低保“绿色通道”的通知》(呼民政发〔2019〕107号) ,结合全旗实际,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全过程,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 陈巴尔虎旗民政局负责低保的审核确认工作,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工作。嘎查(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低保认定相关工作。

陈巴尔虎旗民政局加强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条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内蒙古社会救助网络平台等互联网渠道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可通过“绿色通道”提出申请。

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绿色通道”是指符合申请条件的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可在旗疾控中心领取、填写、递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并提供本人病情确认报告单,陈巴尔虎旗民政局对所有申请材料及病情确认报告单齐全后进行受理。

家庭成员均为陈巴尔虎旗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个苏木镇的,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常住地负责协助调查

    第四条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必须是长期共同生活的下列成员:

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重病、重残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婚子女与父母户口未分离且在本市内工作、务工视为共同生活成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宣告失踪人员;

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但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人员;

家庭成员因结婚、离婚等原因脱离家庭在外生活但户籍未迁移的。

    已享受特困供养和孤儿救助的人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成年无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五条 残疾认定依据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保家庭:

(一)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商业用房;

(三)申请当月前五年内已购买(含已签订预售合同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者已将住房出售的(申请人能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及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后购买住房的除外);

(四)家庭拥有两处住房的(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面积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 

(五)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船舶,拥有的大型农机具总价值超过5万元。维持家庭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小型农机具,家用经济型摩托车,家用经济型两轮、三轮电动车以及残疾人代步车可以在认定时予以豁免

(六)工商注册资金数额较大和没有工商注册但有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和财产总额,已超过24个月当地低保标准之和的;

(八)家庭成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自费就读或务工的;

(九)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高专就学的;

(十)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水、电费、手机费及家庭日常其他开支);

(十一)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二)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十三)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或规定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低保申请书、授权书、承诺书;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赡抚养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病历、诊断书、因病支出票据(近12个月)。子女在外地工作生活的提前准备好其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赡抚养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家是否有牲畜、草场和车辆,车辆需出具车辆证明,牲畜和草场情况与所在嘎查社区进行核实。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赡抚养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工作,需出具单位工资证明。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赡抚养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在经营个体商业,需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摊位证)和纳税凭证。

5.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赡抚养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患有疾病,患病治疗需出具诊断及支出票据(近两年的)。

(三)家庭成员在校就读的,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

(四)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疾病人员和近一年内同一个家庭成员患病,住院自付部分,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重特大疾病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及医药费报销单、结算单等证明材料;  

2.慢性疾病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对于患慢性疾病,应提供诊断证明及医药费报销单(吸毒、车祸等原因除外);

残疾人应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在收到申请人相关材料齐全后经申请人同意授权核查委托后,提交陈巴尔虎旗民政局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对于已经受理的低保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或嘎查(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确认等事项的陈巴尔虎旗民政局及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工作人员。

“近亲属关系”是指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第九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陈巴尔虎旗民政局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可以在嘎查、社区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入户调查。深入申请人家中实地查看了解其实际生活状况和家庭收入财产情况以及申报声明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实填写入户核查表及责任告知书证明事项承诺,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嘎查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陈巴尔虎旗民政局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第十二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三章 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应当在得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嘎查、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陈巴尔虎旗民政局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公示有异议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和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陈巴尔虎旗民政局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 陈巴尔虎旗民政局应当自收到苏木镇政府、国营牧场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第十五条 对单独登记备案、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陈巴尔虎旗民政、所属苏木镇、国营牧场应当入户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审核确认权下放至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提出审核确认意见,陈巴尔虎旗民政局履行监管职责。对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新审核确认事项,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苏木镇人民政府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低保审核确认完毕后,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嘎查、社区公布低保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十 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第十 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或者嘎查、社区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低保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陈巴尔虎旗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对纳入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二十一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

第二十二条 开展审核确认时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定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

 测算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 无本办法第条规定情形之一,且通过计算家庭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收入以及降低特殊困难家庭收入等六项内容综合认定申请低保救助家庭人均收入后,家庭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可认定为低保家庭,计算公式如下:

家庭人均收入=(家庭工资性收入总和+家庭经营性收入总和+家庭财产性收入总和+家庭转移性收入总和+家庭其他收入总和-降低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总和)/家庭人数

计算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0元按0元核定。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银行存款按照低保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认定;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市场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确定。车辆主要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牧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中央、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五)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高龄津贴

第二十六条 工资性收入核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职职工工资收入的核定,必须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认定生效。工资收入计算,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等工资档案上体现的项目和单位不定期发放的奖励工资等项目。

在职职工工资收入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连续12个月以上未领取到工资或未足额领取到工资的在职职工,要按其实际领取额计算工资收入。

(二)对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或劳务人员),由个人诚信申报,低保经办人员对其从事社会劳动及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无法核实的按其所属地最低工资标准乘以劳动力系数乘12个月核定收入。

(三)对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在校高中生、大学生除外)有劳动能力,拒绝就业人员,按其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乘以劳动力系数核定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收入核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其经营净收入由本人诚信申报并提供纳税凭证。各苏木镇、国营牧场要在掌握申报资料的基础上,到其经营活动主管部门或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相符后予以认定。

对因特殊原因,经营主管部门或市场管理部门确实不能提供证明资料、不能准确计算其收入的,在个人诚信申报、承诺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同类从业人员的平均收入水平及其具体社会劳动情况进行评估认定。经营实体店、商铺、修理铺人员按小型、中型、大型店铺分类计算收入。

(二)从事种植业的认定对象,根据土地类别分类确定种植收入范围,扣除必要投入资金后结合实际情况计算家庭种植收入。

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和不能准确计算其收入的,要在个人诚信申报的基础上,苏木镇、国营牧场根据当地从事同种类种植业的平均收入水平或按当地同类土地平均租金计算种植业收入。

(三)从事畜牧业、养殖业的认定对象,根据饲养牲畜、家禽的种类、数量、出栏率、产蛋情况、产奶情况、市场价格,扣除饲养成本后,计算畜牧业、养殖业收入,牛、马、骆驼等同类型牲畜按1000元一只计算,羊、驴、鸵鸟、猪等同类型牲畜按500元计算。

此数据由陈巴尔虎旗民政局随当年本地市场价格波动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 对财产性收入的核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首先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民政部门依据申请人授权,到相关银行、保险等机构进行核查,相符后予以确认。

   (二)知识产权收入的核定,由民政部门到相应税务管理部门,查阅登记知识产权收入的纳税记录,根据税率扣除政策性减免、扶持等因素,计算出实际收入总额。

(三)出租房屋、土地、草场、鱼塘、机械等资产的收入,要按照租赁等合同明确的租金收入进行核定。如无有效合同或合同体现的收入额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要按照面积或价值,同类资产的平均收入水平评估确定。

第二十九条 转移性收入的核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离退休金。凭申请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申请人《失业证》予以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凭死亡人员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协议书以及判决执行证明等文件予以认定。

(五)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按照当地安置标准计算。

(六)移民补贴、国家粮食补贴、惠农惠牧补贴、大型机械补贴、农村养老保险等,以凭证数额计算。

(七)赡扶抚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计算方式,是按照赡养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计算子女的月收入×10%×应赡养人数计算赡养费(所有子女都按10%计算);应付的赡养费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抚养费的计算。经法律程序的夫妻离异,无抚养协议的,不与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10×子女数给付。

子女或父母有车的,抚养费按每月808元+车辆购买时总价的0.2%计算

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属低保人员的,不计算其应付赡扶抚养费。

在申请低保入户核查过程及重点数据核对时显示子女名下或本人名下有车辆、注册店铺以及房产不动产等信息,申请人或子女未真实反馈隐瞒家庭经济收入的,陈巴尔虎旗民政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按照《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的通知》(呼民政发〔202275号)下列人员不计算赡抚养费。

赡抚扶养人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现役军人(指两年义务兵)、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服刑人员(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强制戒毒人员、九年义务教育及本科、专科和中高等职业教育在校学生在核算收入时不计入该(抚养、扶养)费。

(八)接受馈赠收入。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

(九)继承收入。继承资产由申请人诚信申报。

第三十条 其他收入核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其他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各苏木镇、国营牧场应依据相应资料和线索进行评估核定。其中,在计算户籍迁入本旗的,农转非家庭收入时,如在原户籍地农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应由迁入户籍地苏木镇、国营牧场通过与原户籍地当地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或由申请人诚信申报有无土地、提供土地承包手续材料,确认后,若有土地,其当年土地收入将作为其他收入,计算到家庭收入之中。

第三十一条 降低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核算。对于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劳动力系数较弱的家庭,同一个家庭有两个及以上在读大学生等特殊困难家庭,进行家庭收入适度核减,以达到增加这些特殊困难家庭享受低保救助的机会和提高救助水平的目的。

(一)重度残疾患重大疾病人员在家庭收入核算过程中予以扣减:扣减金额=城镇低保标准×12个月×家庭成员重病重残人数。

(二)患有多重残疾或70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在家庭收入核算过程中予以扣减:扣减金额=城镇低保标准×0.8×12个月×多重残疾或70岁以上老年人数。

(三)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在家庭收入核算过程中予以扣减;扣减金额=城镇低保标准×0.6×12个月×未成年人数。

(四)家庭成员有高校就读的大学生,在家庭收入核算过程中予以扣减刚性支出:扣减金额=8000元÷12个月×在校大学生人数;家庭成员中有高中生,在家庭收入核算过程中予以扣减刚性支出:扣减金额=4000元÷12个月×在校高中生人数,均需提供学生在校证明、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

(五)申请前12个月内,患重病或突发事件导致人员重伤(残)住院治疗后经报销后自付部分、按实际额扣除。注明:车祸(有责任人)、吸毒、自残等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家庭扣减范围。

上述情况中存在重复时,采取最高扣减金额,不重复扣减。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

审核确认过程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工作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家庭经济核对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核对后仍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等情形,陈巴尔虎旗民政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所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核实后,对于发现明显超标、条件不符合的,应当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应当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应当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陈巴尔虎旗民政局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对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救助对象,要在低保、特困等系统内做好标识,定期核对收入、财产等情况,并告知本人主动报告,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退出保障范围。对于长期居住地址在呼伦贝尔市外的救助对象要定期通过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委托自治区民政厅开展跨市、跨省核对。

第三十四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应当符合程序;决定减发、停发低保的,应当告知低保家庭并说明理由。

对在提交资金发放清册后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家庭,应于下个动态管理周期完成增发、减发、停发手续,本周期内发放的低保金不予追缴。

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增发、减发、停发手续,期间发放的低保金不追缴。

第三十五条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因学生毕业、病人痊愈或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并在低保管理系统中做好标注。对已达到领取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年龄还未办理完手续低保家庭,可以发放低保金至实际领取到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六条 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应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第三十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有赡抚扶养义务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陈巴尔虎民政苏木镇人民政府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三十八条 经入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后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复核(复核最多进行1次)。

第三十九条 同一家庭重复申请低保间隔期为6个月。

第四十条 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审核确认工作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负责。陈巴尔虎旗民政局加强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一条 陈巴尔虎民政局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对居牧民群众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咨询、举报和投诉,予以及时受理并反馈,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陈巴尔虎民政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国营牧场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四十三条 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发现问题后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六章   

四十四条 低保对象审核确认过程中,本办法未作出规定或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最新政策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备案。本办法由陈巴尔虎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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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