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公报 > 2025年第5期 > 政府办公室文件
索引号: 11152131011625313Q/202509-00007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陈巴尔虎旗“综合查一次”涉企联合行政检查机制(试行)》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9-18 发布日期: 2025-09-18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陈巴尔虎旗“综合查一次”涉企联合行政检查机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8 09:09 来源: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1020次
【字体大小:

陈政办发〔2025〕30号    2025年9月18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现将《陈巴尔虎旗“综合查一次”涉企联合行政检查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陈巴尔虎旗“综合查一次”涉企联合行政检查机制(试行)

 

 

陈巴尔虎旗“综合查一次”涉企联合

行政检查机制(试行)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进一步优化陈巴尔虎旗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减少对企业的重复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5〕20号)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适用范围。陈巴尔虎旗行政区域内,旗、苏木镇两级行政执法主体开展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综合查一次”涉企联合行政检查,适用本机制。

“综合查一次”涉企联合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日常检查中通过整合行政检查事项、优化部门协同与层级联动等方式,在同一时段对同一检查对象依法开展的涉企联合行政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三条 坚持原则。开展“综合查一次”涉企联合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协调联动、公开公正、高效便民、权利保障的原则,杜绝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执法扰民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与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四条 协调监督主体。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具体负责全旗“综合查一次”涉企联合行政检查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备案。参与联合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主体分为牵头单位和协同单位,牵头单位负责启动并组织涉企联合行政检查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第五条 依托安全生产领域成立联合检查组。针对安全生产监管领域中常见、高频行政检查事项,依托旗安委会的十个专门委员会成立“综合查一次”联合行政检查组,牵头单位为十个专门委员会的牵头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重点监管领域或由行业主管部门为牵头单位组织协同单位开展“综合查一次”涉企联合行政检查工作。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组。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协同单位开展“综合查一次”涉企联合行政检查工作。

第七条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牵头单位会同协同单位依据信用评定、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科学确定检查对象、事项、频次、方式,于年初制定“综合查一次”涉企年度检查计划,并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除依法不予公开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外,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检查计划内容。“综合查一次”涉企联合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行业、检查事项、实施检查的牵头单位和协同单位、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等内容,同时根据上级要求和监管实际适时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启动联合检查。各行政检查主体根据检查计划确定执法人员和联络人员,由牵头单位按照联合行政检查计划,负责组织召集启动“综合查一次”涉企联合行政检查。协同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牵头单位申请启动“综合查一次”涉企联合行政检查,由牵头单位决定是否启动。

第十条 适用非现场检查。“综合查一次”涉企联合行政检查计划涉及的检查事项,若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以及遥感监控、在线监测、卫星定位等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以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对企业的干扰。

第十一条 通知检查。实施“综合查一次”涉企联合行政检查前,牵头单位应通知被检查对象。通知内容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事项以及相关备查材料等,保障被检查对象的知情权。

第十二条 解决检查标准争议。“综合查一次”涉企联合行政检查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涉企联合行政检查存在检查要求不一致的情况,牵头单位应当组织协商解决,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检查结果的处理。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将检查结果当场告知被检查对象;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查对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项检查实施后,协同单位应当于检查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向牵头单位反馈,牵头单位应当及时汇总涉企联合行政检查情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旗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备案。

第十四条 处置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需要立即制止、责令改正的,依法依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发现不属于联合行政检查单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依法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限定检查频次。相关行政检查主体在本年度内对已接受“综合查一次”联合行政检查的企业,除有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及行业规定等情形外,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事项的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核减临时检查次数。对临时或者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检查的,要同步核减合并至后续同类检查计划。

第十七条 共享检查结果。“综合查一次”实施主体、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证据、检查结果、相关数据,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外,实现全旗共享,各行政执法机构均可以查阅、调用。

第十八条 监督联合检查。开展“综合查一次”涉企联合行政检查时,可邀请旗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进行“下沉式、伴随式”对联合行政检查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保护被检查对象权益。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平等对待被检查对象,保障其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生活经营活动。被检查对象应当配合开展联合行政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阻挠或者弄虚作假。被检查对象对联合行政检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情况,有权向有关单位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回访联合检查。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加强对“综合查一次”涉企联合行政检查的监督,在检查完成后可以采取电话问询、问卷调查等形式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回访,征询意见,了解联合行政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参照检查范围。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联合行政检查可参照本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机制适时根据上级政策文件要求动态调整。本机制由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