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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政府办公室
名称: 关于H河两河圣山生态蓄水工程(陈巴尔虎旗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文号: 陈征告知〔2023〕13号
成文日期: 2023-07-31 发布日期: 2023-07-31

关于H河两河圣山生态蓄水工程(陈巴尔虎旗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31 18:22 来源:政府办公室 浏览:77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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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征告知2023〕13号    2023年7月31日

 

布敦胡硕嘎查、库热格太嘎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H河两河圣山生态蓄水工程(陈旗段)拟使用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坐落于布敦胡硕嘎查6.2749公顷国有土地、拟使用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坐落于库热格太嘎查20.5634公顷国有土地、拟征收宝日希勒镇布敦胡硕嘎查13.2628公顷集体土地、拟征收宝日希勒镇库热格太嘎查21.8398公顷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使用)土地范围、位置

该项目涉及使用国有土地范围位于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布敦胡硕嘎查、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库热格太嘎查、征收集体土地范围位于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布敦胡硕嘎查、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库热格太嘎查境内,具体位置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收(使用)土地现状、面积

该项目拟使用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坐落于布敦胡硕嘎查国有土地6.2749公顷,其中农用地1.0681公顷(全部为灌木林地),未利用地5.2068公顷(内陆滩涂0.3320公顷、沼泽地3.3986公顷、河流水面1.4762公顷);拟使用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坐落于库热格太嘎查国有土地20.5634公顷,其中农用地2.7735公顷(沼泽草地0.8607公顷、乔木林地1.2908公顷、灌木林地0.6164公顷、坑塘水面0.0056公顷),未利用地17.7899公顷(内陆滩涂4.8281公顷、其他草地0.0205公顷、河流水面12.9413公顷);拟征收宝日希勒镇布敦胡硕嘎查部分集体所有土地13.2628公顷,其中农用地12.7535公顷(灌丛沼泽0.2884公顷、沼泽草地6.3541公顷、灌木林地6.0372、农村道路0.0052公顷、坑塘水面0.0686公顷),未利用地0.5093公顷(其他草地0.5093公顷);拟征收宝日希勒镇库热格太嘎查部分集体所有土地21.8398公顷,其中农用地14.0615公顷(灌丛沼泽1.3055公顷、沼泽草地5.8201公顷、灌木林地6.2462公顷、农村道路0.2758公顷、坑塘水面0.4139公顷),未利用地7.7783公顷(其他草地7.7783公顷)。征地范围内不涉及农牧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

三、征收(使用)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该项目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类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情形,因H河两河圣山生态蓄水工程(陈旗段)选址需要,确需使用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坐落于布敦胡硕嘎查、库热格嘎查国有土地、征收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布敦胡硕嘎查、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库热格太嘎查部分集体所有土地。

四、征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该项目征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批准公布的现行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内政办发〔2020〕16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发〔2022〕3号),涉及1个征地区片地价片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批准公布的现行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内政办发〔2020〕16号),涉及乔木林地、灌木林地补偿标准均为8725.08元/亩,灌丛沼泽、沼泽草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补偿标准为6621.16元/亩;根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发〔2022〕3号),内陆滩涂、沼泽地、其他草地、河流水面补偿标准为6188.00元/亩。征收(使用)土地范围内无青苗、地上附着物

五、安置方式

该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不涉及具体土地承包人。

六、社会保障

经陈巴尔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参保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162号),该项目征收土地不涉及社保安置农牧业人口。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期限三十日,对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工作持有异议者,可到旗自然资源局或征地小组质询,也可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规定,在7日内向旗自然资源局申请举行听证会,逾期未提的,视为放弃听证。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可向旗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自本公告下达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使用土地范围内抢种青苗,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凡抢种的青苗和抢建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赔偿。

        申请听证联系人:刘胜涛,联系电话:0470-671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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