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131011625313Q/202304-00007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 发布机构: |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政府办公室 |
| 名称: |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 文号: | 陈征告知〔2023〕8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4-04 | 发布日期: | 2023-04-04 |
陈征告知〔2023〕8号 2023年4月4日
巴彦哈达嘎查委员会: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呼伦贝尔草原国家公园旅游区(呼和诺尔景区游客服务中心)项目,拟征收巴彦哈达苏木巴彦哈达嘎查集体土地0.4317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位置
该项目征收陈巴尔虎旗巴彦哈达苏木巴彦哈达嘎查集体土地0.4317公顷,具体征收位置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面积
该项目拟征收巴彦哈达嘎查集体土地农用地0.4317公顷(天然牧草地0.4317公顷),征地范围内无青苗、地上附着物。
三、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文化类建设活动,因陈巴尔虎旗民族文化旅游发展需要,确需征收牧民集体所有土地,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征地补偿标准
该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文件规定,涉及1个征地区片地价片区。其中,草地补偿标准为9.0480万元/公顷,征地范围内无青苗、地上附着物。
五、安置方式
该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无具体承包经营户,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六、社会保障
经陈巴尔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人社便函〔2023〕14)文件核实,该项目征收土地不涉及社保安置农牧业人口。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期限三十日,对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工作持有异议者,可到旗自然资源局或征地小组质询,也可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规定,在7日内向旗自然资源局申请举行听证会,逾期未提的,视为放弃听证。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可向旗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自本公告下达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使用土地范围内抢种青苗,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凡抢种的青苗和抢建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赔偿。
申请听证联系人:刘胜涛,联系电话:0470-671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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