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131011625313Q/202209-00005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 发布机构: |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政府办公室 |
| 名称: |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关于对旗本级保留及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进行调整的通知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9-28 |
陈政字〔2022〕169号 2022年9月28日
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驻旗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对《陈巴尔虎旗旗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陈巴尔虎旗旗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旗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由55项减少至51项,旗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为23项。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目录清单,不得设置门槛或以其他变相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清单以外的证明,不得随意将行政机关的内部核查义务转嫁给企业和群众。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落实职责,切实提高政府效能,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附件:1.陈巴尔虎旗旗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2.陈巴尔虎旗旗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陈巴尔虎旗旗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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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证明索要 单位 |
证明的 出具单位、组织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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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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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住所使用证明 |
证明对经营场所具有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
行政法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市场主体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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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济困难的证明 |
具有相应资格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
行政法规 |
陈巴尔虎旗司法局 |
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或由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 |
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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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离任审计报告 |
证明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程序完善,便于事业单位事后监督管理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
行政法规 |
陈巴尔虎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申请单位 |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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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房屋安全鉴定 证明 |
证明房屋为危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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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陈巴尔虎旗管理部 |
旗级以上房屋安全管部门 |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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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房证明 |
证明无房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行政法规 |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陈巴尔虎旗管理部 |
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部门 |
租商品房提取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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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村乡两级 建房证明 |
证明有房屋建造的事实 |
乡镇、村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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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死亡证明 公证书 |
死亡提取 |
公安、医院、 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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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出境定居签证/因出境定居户籍注销证明 |
出境定居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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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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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且每年的交通违法记录未记满12分的证明 |
证明具备道路运输行业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第二部分第四条“从事大中型客货车营运的驾驶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 |
行政法规 |
交通运输局 |
公安部门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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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证明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行政法规 |
交通运输局 |
公安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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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停车场地使用权证明 |
证明具备经营场所条件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
部委规章 |
交通运输局 |
自然资源部门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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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
办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明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
部委规章 |
交通运输局 |
自然资源部门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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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资信证明 |
审核投资人及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
部委规章 |
交通运输局 |
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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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使用证明 |
开办出租车企业,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是最基本的条件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部委规章 |
交通运输局 |
自然资源部门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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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资信证明 |
审核投资人及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部委规章 |
交通运输局 |
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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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 |
审核出租车驾驶员的相关情况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
部委规章 |
交通运输局 |
公安部门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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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实习手册或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证明 |
证明实习符合要求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就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
部门规章 |
卫健委 |
医疗卫生机构 |
护士首次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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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
证明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工作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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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卫健委 |
医疗卫生机构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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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拟执业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
证明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工作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部门规章 |
卫健委 |
医疗卫生机构 |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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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在嘎查(村)连续从事计生工作满十年离职证明;在嘎查(村)从事计生工作证明 |
证明在嘎查(村)连续从事计生工作且满十年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
地方法规 |
卫健委 |
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 |
嘎查村(居)离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生活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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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申请人婚姻状况、出生子女及现存子女证明 |
证明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出生子女及现存子女情况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实施细则》一、扶助对象的基本确认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地方法规 |
卫健委 |
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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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婚姻情况证明; 子女情况证明; 婚育情况证明 |
证明申请人婚姻、子女、婚育情况 |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一、奖励扶助对象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出生子女及现存子女情况、计划生育证明等相关材料、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
规范性文件 |
卫健委 |
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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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婚姻情况证明;子女情况证明;婚育情况证明 |
证明申请人婚姻、子女、婚育情况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实施细则》“ 一、扶助对象的基本确认条件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地方法规 |
卫健委 |
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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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等变更证明材料 |
变更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
部委规章 |
自然资源局 |
公安部门 |
不动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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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
部委规章 |
自然资源局 |
民政、公安部门等 |
不动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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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监护人证明或指定监护人证明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 |
部委规章 |
自然资源局 |
公安、民政部门等 |
不动产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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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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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行政法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医疗机构、村(居)委会、乡(街道办事处)、公安部门等 |
工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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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法律 |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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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申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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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申领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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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工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补助金 |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
申领工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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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证明, 维护公益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办法》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6.(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部委规章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 |
工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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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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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6.(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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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病故证明 |
军人生前经历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五)其他因公死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
行政法规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人生前单位 |
一次性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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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军队医院原始医疗证明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认定申请人在服现役期间患病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
行政法规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原就医医院 |
军人抚恤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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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军队医院原始医疗证明 |
评定、补办、调整伤残人员等级,证明申请人在服现役期间因公、因战受伤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2007年第34号令)第六条第二款“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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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原就医医院 |
军人抚恤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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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军队医院原始医疗证明 |
评定、补办、调整伤残人员等级、备案以及补发伤残证件,证明申请人在服现役期间因公、因战受伤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2007年第34号令)第六条第三款“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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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原就医医院 |
军人抚恤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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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意见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扩建、异地重建、筹备设立、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行政法规 |
宗教事务局 |
自然资源局、 建设局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扩建、异地重建、筹备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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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证明 |
核实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行政法规 |
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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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核实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行政法规 |
民政局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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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能发起和成立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三)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行政法规 |
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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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能发起和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行政法规 |
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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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弃婴捡拾报案证明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
法律 |
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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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大型活动场地同意使用证明及安全责任保证书 |
证明场地方同意利用其场地举办大型活动,同时场地方明确知晓其在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所承担的职责任务。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第四项“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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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公安局 |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者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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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
审核建档需要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
行政法规 |
公安局 |
质检部门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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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
审核建档需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
行政法规 |
公安局 |
具有资质的评估 机构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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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证明本人适合从事保安工作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
行政法规 |
公安局 |
本人户籍地派出所或相关公安机关 |
保安员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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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治安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
证明申请人具备和达到《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要求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
行政法规 |
公安局 |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 单位 |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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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身体条件证明 |
身体条件符合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条件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十八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部委规章 |
公安局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校车驾驶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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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就业证明 |
证明异地就业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为流动人口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动为流动人口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工作的具体措施“一、(二)、2、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提交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
行政法规、部委文件 |
公安局 |
人社部门 |
电子台湾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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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在校证明 |
证明异地就学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为流动人口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动为流动人口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工作的具体措施“一、(二)、2、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提交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
行政法规、部委文件 |
公安局 |
就读院校(教育部认可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 |
电子台湾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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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社保证明 |
办理商务签注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三条第四项“2、商务。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
部委规章 |
公安局 |
人社部门 |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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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机动车灭失证明 |
证明机动车灭失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二十九条“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
部委规章 |
公安局 |
公安消防部门、乡镇苏木及以上人民政府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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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共同所有人证明 |
证明共同所有人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发)第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
部委规章 |
公安局 |
公证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 |
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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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
注册登记、变更登记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115号)第七条“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
部委规章 |
公安局 |
企业、行政单位、执法部门 |
注册登记、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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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机动车技术鉴定证明 |
证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115号)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能够确认该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部委规章 |
公安局 |
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单位或企业 |
被盗抢机动车变更备案 |
陈巴尔虎旗旗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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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实施 方式 |
核查 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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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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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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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内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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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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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
会计师事务所、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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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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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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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共服务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在校学生提供就读学校证明 |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上述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
申请人学校 |
服务对象自行选择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承诺书或提供材料 |
内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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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申请人所在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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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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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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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役军人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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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确认 |
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
两个以上战友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及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
证明人单位出具身份证明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间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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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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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公司住所。” |
申请人 |
必须实行 |
信息共享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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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申请人 |
必须实行 |
信息共享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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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
申请人 |
必须实行 |
信息共享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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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分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申请人 |
必须实行 |
信息共享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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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
申请人 |
必须实行 |
信息共享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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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申请人 |
必须实行 |
信息共享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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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许可 |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
申请人 |
必须实行 |
信息共享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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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许可 |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申请人 |
必须实行 |
信息共享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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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
住所使用证明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企业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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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必须实行 |
信息共享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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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许可 |
合伙企业设立 |
经营场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
申请人 |
必须实行 |
信息共享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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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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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共服务 |
生育津贴支付 |
结婚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民政部门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间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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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陈旗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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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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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住房、 二手房住房、 拆迁安置增购面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
婚姻状况证明(单身婚姻状况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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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3.2.1“受理人员应要求并指导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填写、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同时应按下列要求收取借款申请资料: 2 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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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工作人员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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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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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贷款 |
家庭住房套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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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 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部门 |
工作人员核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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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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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提取公积金 |
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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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第6页4.1.5第9项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工作人员核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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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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