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131011625313Q/202201-00001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 发布机构: |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政府办公室 |
| 名称: | 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 | 文号: | 陈政字〔2022〕3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
陈政字〔2022〕3号
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驻旗有关单位:
按照呼伦贝尔市司法局统一部署,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结合机构改革实际,对全旗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行政执法机构确认结果公布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体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和科技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林业和草原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保密机要局、档案局、国家税务总局陈巴尔虎旗税务局、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苏木镇有:巴彦库仁镇人民政府、宝日希勒镇人民政府、呼和诺尔镇人民政府、鄂温克民族苏木人民政府、东乌珠尔苏木人民政府、西乌珠尔苏木人民政府、巴彦哈达苏木政府。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
旗烟草专卖局、气象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边境管理大队
三、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单位
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巴彦哈达苏木综合执法局、宝日希勒镇综合执法局、呼和诺尔镇综合执法局、鄂温克民族苏木综合执法局、东乌珠尔苏木综合执法局、西乌珠尔苏木综合执法局、巴彦库仁镇综合执法局
上述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凡是新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委托一律无效,成立委托关系的必须履行委托手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实施行政执法权的单位或组织,旗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根据机构改革工作需要,行政执法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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