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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公报
名称: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陈巴尔虎旗供热采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1-30 发布日期: 2018-01-30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陈巴尔虎旗供热采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30 00:00 来源: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公报 浏览:94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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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政办字〔2018〕2号  2018年1月30日

巴彦库仁镇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业:
    根据工作需要,旗政府决定成立陈巴尔虎旗供热采暖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安志峰      旗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张常亮      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包征武      旗住建局局长
            李  胜      旗光明热力公司总经理
    成  员:斯琴图      旗政府办公室秘书
            马光青      旗文体新广局局长
            陈永洁      旗公安局副局长
            叶立宝      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杨立强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邵智佳      旗住建局副局长
            吴玉刚      巴彦库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毛新宇      旗光明热力公司副总经理
            银  山      旗住建局物业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住建局,负责推进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邵智佳(兼),副主任:毛新宇(兼)。
    主要任务:
    一是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组织人员深入居民家中、供热企业和作业现场,实地了解供热采暖情况和供热企业运营保障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加快整改进度,确保整改到位。
    二是全力提高供热质量。全面分析“供不上”和“供不好”问题,找准原因,采取增加压力、优化系统、加强监督等技术和行政手段,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问题。
    三是优先保障居民供热。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福利院、养老院等老人、儿童、患者聚集的活动、救治场所以及居民住宅小区等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场所要优先保障、重点监测,随天气变化及时调整供热工作,确保室内温度没有大的波动。
    四是切实抓好应急工作。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供热应急预案,合理确定响应级别,加强日常演练,做到备件充足,保持抢修队伍稳定,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响应。
    五是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天大地大、安全为大”的理念,狠抓安全生产不放松,认真开展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强化各项防范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有效处置隐患和险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设两个供热联合执法工作组,具体如下:
    第一供热联合执法工作组
    组  长:张常亮(兼)
    副组长:邵志佳(兼)
    成  员:吴玉刚(兼)、叶立宝(兼)、红梅(广播电视台台长)、李国柱(巴镇派出所教导员)、罗佳斌(市场局工作人员)、太平(住建局物业办工作人员)。王禹强(光明热力公司工作人员)。
    负责白天在巴镇各小区门市及洗车房等场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在室内供热设施上私自安装换热装置、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未经供热企业和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接入集中供热系统、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等依法查处。
    发现违规用热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拆除或强制拆除,如不按照规定履行,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热用户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供热主管部门要将线索和卷宗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供热联合执法工作组
    组  长:斯琴图(兼)
    副组长:毛新宇(兼)
    成  员:佟玉顺(巴镇副镇长)、汪国峰(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刘界静(广播电视台副台长)、邢长辉(市场局工作人员)、陈龙(巴镇派出所所长)、银山(旗住建局物业办主任)、双喜(住建局物业办工作人员)、孙德禄(光明热力公司工作人员)。
    负责晚间(晚6:00--晚8:00)在巴镇各小区居民住户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在室内供热设施上私自安装换热装置、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未经供热企业和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接入集中供热系统、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等依法查处。
    发现违规用热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拆除或强制拆除,如不按照规定履行,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热用户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供热主管部门要将线索和卷宗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今后,除旗领导外,其他成员若有变动,由领导小组自行调整,旗政府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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