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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政府办
名称: 关于赋予苏木镇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19-12-18

关于赋予苏木镇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8 15:43 来源:政府办 浏览:98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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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政办字〔2019〕145号    2019年12月18日

 

各苏木镇、相关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经2019年12月17日旗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陈巴尔虎旗赋予苏木镇行政权力事项清单》(附后),请相关部门及各苏木镇做好《清单》中行政权力事项的赋予和承接工作。

 


  

陈巴尔虎旗赋予苏木乡镇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赋权事项原实施主体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10项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自然资源局行政许可
2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自然资源局行政许可
3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住建局行政许可
4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住建局行政许可
5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审批住建局行政许可
6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审批住建局行政许可
7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住建局行政许可
8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住建局行政许可
9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许可住建局行政许可
10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住建局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70项
11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林草局行政处罚
12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林草局行政处罚
13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林草局行政处罚
14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林草局行政处罚
15对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使或者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林草局行政处罚
16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林草局行政处罚
17对违法实施草原建设项目、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原及建设旱作人工草地的处罚林草局行政处罚
18对采集、收购、加工、销售发菜和采集、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的处罚林草局行政处罚
19对未取得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集、收回许可证的规定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处罚林草局行政处罚
20对破坏基本草原行为的处罚林草局行政处罚
21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林草局行政处罚
22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林草局行政处罚
23对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林草局行政处罚
24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林草局行政处罚
25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26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27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28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29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30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31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水利局行政处罚
32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处罚水利局行政处罚
33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以及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水利局行政处罚
34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水利局行政处罚
35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水利局行政处罚
36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水利局行政处罚
37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坡、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处罚水利局行政处罚
38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水利局行政处罚
39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水利局行政处罚
40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水利局行政处罚
41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水利局行政处罚
42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处罚水利局行政处罚
43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水利局行政处罚
44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水利局行政处罚
45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46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47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48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49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50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51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52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53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54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55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56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57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58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59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60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61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62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63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64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65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66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67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68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69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70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71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72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卫健委行政处罚
73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卫健委行政处罚
74对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卫健委行政处罚
75对不移交有关物业管理资料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76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77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78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79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80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住建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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