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
| 发布机构: |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公报 |
| 名称: |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陈巴尔虎旗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2016-12-30 | 发布日期: | 2016-12-30 |
各苏木镇、旗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公务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结合我旗实际,现印发《陈巴尔虎旗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自 2017 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30日
陈巴尔虎旗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公务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旗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由旗外事口岸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全旗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会议、对接项目、培训或其他交流活动等不超过 30 天(赴台不受此时间限制)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任务需要提出出访团组人选建议,坚持因事定人,严禁因人找事,安排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访问考察性出访。同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出国参加会议等活动要有选择,不得逢请必到。
第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须有外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组团单位须来函征求旗政府意见。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任务需要,从严控制出访团组人数、 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总人数不超过 6人。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严禁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每次出访不能超过 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不超过 10 天(含离、抵境当日,下同),出访 2 个国家不超过 8 天,出访 1 个国家(地区)不超过 5 天;赴港澳时间不得超过7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3个国家不超过11天,出访2个国家不超过9天,出访1个国家不超过6天。
第七条 在职干部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办理审批手续,并由旗外事口岸办公室报市外事办公室审批及办理签证(注)手续后,持因公护照(通行证)出行。其中,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访须经预报批后方能办理报批程序。
第八条 人事关系不在我旗但在我旗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国(境)执行公务,须按照非正式编制人员临时出国(境)报批程序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 离退休人员一律不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条 旗外事口岸办公室须在上报市外事部门审批之前将出访团组和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开,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经费来源及预算等。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 1个月公布出访报告。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严格控制。
第十二条 建立任务审批和经费审核联动机制,出访团组须在执行出访任务之前在财政局办理财务预算审批手续,出国任务及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出国(境)人员报销时,必须提供旗政府因公临时出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因公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有关信息(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打包”付费。
第十三条 财政局负责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访团组人数、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经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派出前,须购买国(境)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必须覆盖出访时间,保险额不低于人民币30 万元,保险费用可从相关出境费用中支出。
第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国家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声誉的事情。注重外事礼仪,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培训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安全、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生产、管理中有密级的资料和其他涉密载体,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
第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要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访任务,严禁随意更改行程和出访内容。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时间。
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及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将及时查处,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违规违纪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旗外事口岸部门在 1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
第十九条 严禁持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出国执行公务,不得同时持因公和因私两种护照或通行证出国(境)。
第二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后 7 天内及时将因公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交旗委组织部统一保管,同时提交出访情况小结,办理其他未尽事宜。领取护照(通行证)后因故未出境者,须作出说明,并在出访结束时间前一周内将护照(通行证)交旗委组织部统一保管。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职境外人员(特指持有有效证件,如护照、绿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外籍人士、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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