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
| 发布机构: |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公报 |
| 名称: |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陈巴尔虎旗2016年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2016-06-30 | 发布日期: | 2016-06-30 |
各苏木镇政府,旗政府各有关部门,驻旗有关单位:
现将《陈巴尔虎旗2016年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贯彻落实。
附件:陈巴尔虎旗2016年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2016年6月30日
陈巴尔虎旗2016年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6年全旗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切实保障我旗空气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5〕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2016年,在旗域范围内全面实施秸秆禁烧,确保“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确保在环保部遥感卫星监测通报结果中我旗无火点;确保不因焚烧秸秆引起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确保不因焚烧秸秆造成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二、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各苏木镇、办事处、国营农牧场是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到人。农作物收割期间,要组织精干力量,实行全天候驻守、巡查和值班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焚烧秸秆现象。对重点区域要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检查,确保“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要加强联防联控,按照“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的要求,建立以苏木镇为单位、嘎查为基础、居牧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切实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田间地头和人。引导鼓励农民购买使用秸秆还田机具,不断扩大秸秆还田作业规模。引导鼓励以自然村为单位建设秸秆堆场,提高秸秆储存利用水平。
旗环保局牵头组织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协调日常禁烧相关工作;组织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地秸秆禁烧工作进行不间断巡查;对接上级卫星火点核查工作。
旗农牧局负责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指导农民田间预留土地实施堆肥,安排旗农机站对准入的下田收割机加装配套秸秆破碎抛洒装置,指导各镇根据实际情况配套打捆机;积极发展秸秆多种形式利用项目,完善秸秆收集贮运服务体系,抓好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区建设。
旗公安局负责对因焚烧秸秆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导致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恶意焚烧秸秆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从严、从快、从重予以依法处理,形成高压威慑态势。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做好国道、省道、县道两侧秸秆禁烧宣传和巡查工作,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保障公路畅通、安全。
旗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的宣传工作。组织旗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宣传活动,在全旗营造“露天焚烧秸秆违法,综合利用利国利民”的舆论氛围。
旗气象局负责秸秆禁烧期间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烟霾天气预警信息。
旗安监局负责督促秸秆焚烧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旗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禁烧期间防火宣传、巡查和消除火灾工作,严格按照《消防法》从重处理火灾事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夏收、秋收季节,各苏木镇、各部门和国营农牧场要将秸秆禁烧工作作为中心工作,全面动员广大干部群众深入秸秆禁烧第一线,切实抓好管控措施的落实。为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旗政府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环保局。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及法律后果,提高农民秸秆禁烧的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自觉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秸秆焚烧严重的地区公开曝光,追踪报道;利用群发手机短信、张贴标语、悬挂条幅、流动宣传车巡回宣传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立足早宣传、早发动,反复宣传,深入宣传,确保宣传工作到村到户,深入人心,家喻户晓,着力形成秸秆禁烧的强大舆论氛围,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支持禁烧、主动禁烧的积极性,夯实秸秆禁烧工作的群众基础。
(三)加强应急处置。各苏木镇和国营农牧场要组建应急分队,随时待命处理秸秆焚烧引发的突发事件。
四、加强督查问责,确保禁烧工作落到实处
旗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旗秸秆禁烧工作开展实地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作为奖惩的基础依据。对责任落实、任务完成、禁烧效果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秸秆焚烧现象较为严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禁烧工作不力,引发较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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