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
| 发布机构: |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公报 |
| 名称: |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陈巴尔虎旗开展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2016-03-18 | 发布日期: | 2016-03-18 |
各苏木镇、旗有关部门、驻旗相关单位:
现将《陈巴尔虎旗开展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实施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18日
陈巴尔虎旗开展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的通知》(呼政字〔2015〕278号)精神,切实加大对毁林毁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提升林地、草地的管理和保护水平,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维护祖国北疆生态安全,依据呼伦贝尔市开展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行动的目的
通过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加大林地、草地资源保护管理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依法查处各类破坏、侵占行为,震慑犯罪,坚决遏制林地、草地、湿地等国有集体土地的流失,进一步强化保护管理工作,严格用途管制,坚守生态红线,规范土地流转,巩固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成果,切实做到科学、合理、集约利用林地、草地资源,确保我旗生态安全,实现我旗“美丽发展”的战略目标。
二、开展专项行动的任务
在专项行动中,主要对以下毁林毁草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切实加大对林地、草地的管护力度;一是在林地、草地内违法开垦种植、在国有林地内圈地放牧养殖等破坏生态建设成果的行为;二是毁林毁草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乱存乱放垃圾及向林地、草地排放污染废弃物等非法行为;三是未经依法审核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草地行为,包括建设旅游景点、别墅山庄、生产厂房、养殖场以及道路、电力、通信等项目工程非法占用林地、草地的行为;四是临时占用林地、草地期满后没有及时恢复植被而造成林地、草地流失的行为;五是非法转让林地并强迫森林经营者转让林地的行为;六是其他乱占滥用林地、草地的行为,包括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化整为零或违规审批等行为。七是违法开垦、采挖、占用湖泊河流小溪岸线、主要交通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和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国家重点国有林区及天然草场和采挖野生药用植物等行为。
三、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旗政府成立了由旗长任组长、各分管副旗长任副组长、政府办公室、旗委宣传部、旗发改局、林业局、住建局、经信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环保局、森林公安局、农牧业局及各苏木镇行、国营牧场、林场等主要领导为成员单位的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局,办公室主任:曲海军,副主任:斯琴毕力格(兼)、诺敏德力格尔(旗林业局副局长)、包建华(旗森林公安局局长)。领导小组每季度要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半年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总结与部署推进会,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四、专项行动的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2015年11月开始至2016年12月结束,分宣传教育、排查摸底、依法查处、责任追究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教育阶段(2015年11月1日—2016年3月15日)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进行工作部署、发动舆论宣传,及时召开专项行动部署动员大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标语、短讯等方式大力宣传开展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公开举报信箱、电话、地址,加强《森林法》《草原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自治区《森林管理条例》、国家和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原管理条例》、《基本草原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到专项行动中来,营造开展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3月16日—6月30日)
政府抽调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项行动调查小组,对辖区内林地、草地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并掌握被占林地、草地的详细情况,利用GPS定位系统,林地全部落界到地形林相图上,草地全部落界到国土土地资源现状图中,查清违法占用林地、草地基本情况,建立详细档案,包括项目名称、占用时间、占用地点、占用面积、地类、林种、损失情况等,及时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违法占用林地、草地一览表。其中,涉及草地类的同时报农牧业局。调查摸底要实事求是,不瞒报、漏报,确保数据准确、情况真实。根据我旗调查摸底情况,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派出专业督查组对各地摸底调查情况进行抽查认定,并督促旗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认真落实整改。
(三)依法查处阶段(2016年7月1日—10月31日)
针对排查出的违法行为,要迅速依法查处。以各级森林公安和草原监督管理部门为责任主体,明确责任,上下联动,快速行动,全面侦破。对违法侵占破坏林地、草地等行为及时立案;对于重大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对于因各种原因难以查处的案件,交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调动异地执法人员进行交叉办案,确保依法查处到位;对构成犯罪的违法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追究总结阶段(2016年11月1日—12月31日)
依据查处结果,经旗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报请旗委批准,对在林地、草地管理中涉嫌失职、渎职的党政干部依党纪、政纪进行问责。草原、林业执法部门应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针对专项行动中,工作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的党政干部也要进行党纪、政纪问责,对工作力度不大、成效不明显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各地要及时做好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完善专项行动常态化工作机制,持续抓好打击毁林毁草工作。
五、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从2015年4月1日起,我旗2个国有林场已经全部纳入国家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的国有林区;同时我旗还列入了国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体现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成效,是今后干部离任生态审计的唯一依据。各苏木镇政府要深刻领会开展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呼伦贝尔市政府提出的“老账抓紧还,新账不再欠”的要求,加强全市生态保护。全面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作用。主要领导要亲自上手,亲自动员、亲自落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保障有力,抓出成效。林业、农牧业、国土资源、水利、交通、环保、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旗政府要抽调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人员参与此次专项行动工作,切实把机构、人员、任务、职责等落实到位,确保工作有效推进。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针对当前一些干部群众重耕地、轻草地,重草地、轻林地,重林木、轻林地等在森林草原生态保护和利用方面的思想误区,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了解专项行动的意义、具体安排和重点任务,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保护生态资源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支持并参与到专项行动的工作中来,把保护林地、草地的硬性要求变为群众的自觉行为。要大力宣传推广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的典型做法和好的经验,为开展好这次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摸清家底,积极整改。各苏木镇要狠下功夫,全面摸清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清仓见底,不留死角。针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分类研究,分类制定退耕还林、还湿、还草规划和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和工作时限,狠抓落实,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如果没有按要求全面查清底数或隐瞒不报的,查清底数没有全面整改的,一经暴露或发现,一律按新帐进行追责问责。要采取多种措施合理解决“一地多证”的问题,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条有效化解林牧矛盾,分清权属、权责明晰。从现在开始,旗政府及相关部门一律停止向国有林区发放任何草场使用证和土地证,基本农田认定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开垦占用林地草地。国有林区(林场)要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禁止外来牲畜进入国有林区(林场);对历史形成已经存在的牧业点,进行认真清理,从现在开始各牧业点牲畜只出不进,严格控制养畜规模,制定退牧规划,逐步从林区退出。对各类项目违法占用林地、草地行为进行认真核查清理,公共公益类项目要限期补办手续,商业类的要限时撤出并进行植被恢复。在林业施业区内,原则上不再新批采石场、挖沙场,如需确实保留的,由旗政府拿出明确意见,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继续使用。
(四)划区管护,落实任务。各国有林场要将管护责任区,管护责任落实到人,制定管护清单,实施全覆盖责任区管护。建立和完善管护责任档案,每个管护责任区内的管护人员都要把各自责任区内的地类详细情况、社会状况、大型农机设备等全部清晰记入档案。建立管护人员日巡护制度,一旦发现破坏林地等违法行为,管护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和报告。重点路口要安装监控装置,重点地区和生态脆弱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林政防火检查站和管护站,组建森林公安、草原监理员构成的巡护队。针对林缘地带和农牧林交错区,各地要积极鼓励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从上缴财政的罚款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有效举报人,多渠道公开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对举报线索及时进行核实查处。
(五)重拳打击,依法处理。专项行动要“严”字当头,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对各类违法用地重拳打击,依法从严处理。在行动中被确定为重点案件的,要成立专案组,排除一切阻力,集中力量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案件,要进行督办,限期结案,依法严惩,并予以曝光。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职,不办人情案,做到铁人铁面办铁案,该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办手续,该停工的项目要坚决停工,该清除的必须坚决清除。对于毁林毁草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追究相关行政责任,并纳入行政处罚范畴。在立案查处后,必须及时将违法侵占与破坏的林地、草地全部收回并移交权属单位管理,由旗林业、农业部门、编制森林植被、草原植被恢复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后实施。
(六)落实责任,依纪问责。对各国有林场新发生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要从管护责任区开始追究责任,管护责任人、林场、林业局领导、分管领导按责任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责任追究,其中,管护责任人员由林业局或林场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处理,并记录到管护责任档案,作为对管护员年终考核的奖惩依据,情节严重的解除管护合同。对新发生破坏草地的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力的要追究草原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毁林毁草案件的违法行为,除依法追究毁林毁草者责任外,还要对毁林毁草者所在的嘎查书记、嘎查达,苏木镇党委书记、镇长,进行行政问责。对森林公安、草原执法部门立案查处不力的,对包片的派出所所长、森林公安局局长、政委和草原执法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七)明确任务,各负其责。旗人民政府要加快生态红线确定工作,率先完成林地和森林、草原、湿地和沙区、植被四条红线划定工作,严保红线,坚守底线。林业、农牧业部门要全力做好专项行动相关工作,权力推进退耕还林、还湿、还草规划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切实加强生态保护和管理工作。森林公安、草原监理部门作为林业、草原执法的主体必须及时立案、及时查处,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在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要快捕快诉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在专项行动中,引入联席会议制度,并由审判机关派人员参加案件协调,确保刑事案件在起诉前达到起诉标准和要求。明确和建立侦、诉、判的人员责任制,以便责任落实和倒查。宣传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的跟踪报道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行政问责工作。其他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此次专项行动,主动作为,确保各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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