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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名称: 关于印发《陈巴尔虎旗重大气象灾害中小学停课、建筑工地、矿山停工、交通旅游停运预警机制》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12-11 发布日期: 2018-12-11

关于印发《陈巴尔虎旗重大气象灾害中小学停课、建筑工地、矿山停工、交通旅游停运预警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1 11:1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101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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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政办发〔2018〕54号      2018年12月11日

 

各苏木镇政府、旗直各部门、驻旗有关单位: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陈巴尔虎旗重大气象灾害中小学停课、建筑工地、矿山停工、交通、旅游停运预警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陈巴尔虎旗重大气象灾害中小学停课、建筑工地、矿山停工、交通、旅游停运预警机制
  2.陈巴尔虎旗重大气象灾害中小学停课、建筑工地、矿山停工、交通、旅游部门停运指南
  3.各部门相关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1

陈巴尔虎旗重大气象灾害中小学停课、建筑工地、矿山停工交通旅游停运预警机制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及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 和《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178号主席令)精神,进一步科学应对重大气象灾害,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城市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就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中小学停课、建筑工地、矿山停工、交通、旅游停运预警机制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课、停工、停运标准
  (一)以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暴雪、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为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以下统称学校)停课信号(以下统称“停课预警信号”)。
  以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暴雪、沙尘暴、大风、高温红色预警信号为建筑工地、矿山停工信号(以下统称“停工预警信号”)。
  以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暴雪、沙尘暴、大雾、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为交通、旅游巴士停运信号(以下统称“停运预警信号”)。
  (二)“属地管理”原则
  陈巴尔虎旗气象局发布“停课预警信号”后,全旗境内“停课预警信号”于气象灾害发生当日6时至8时30分生效时,上午停课;所在区域“停课预警信号”于气象灾害发生当日12时至14时30分生效时,下午停课。
  陈巴尔虎旗气象局发布“停工、停运预警信号”后,全旗境内所有建筑工地、矿山,交通、旅游巴士在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停工、停运。
  (三)停课、停工预警信号适用时间
  停课、停工预警信号不适用于夜间、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等非教育教学、非工作时段,且不适用于发布“停课预警信号”后的统一考试安排。
  二、提前通报机制
  旗气象局尽可能在发布暴雨、暴雪、沙尘暴、大风、大雾、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30分钟前,通报同行政区域应急办、教育、住建、交通运输、旅游、安监部门,提醒各部门做好停课、停工、停运准备;在正式发布相应红色预警信号前10至15分钟时再次通报同行政区域各部门;当预警信号发生变更(包括降级或解除)时需提前10至15分钟通报同行政区域各部门。
  三、信息发布机制
  旗教育、住建、交通、安监、旅游、气象等部门要联合建立“停课、停工、停运预警信号”服务对象信息备案更新制度,确认各部门、学校、建筑、运输、矿山、旅游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城市内涝相关责任人等在内的预警信息接收人员名单和手机、微信等接收方式。当预警信息接收人员发生变动时,及时通知本级气象部门。
  旗气象局应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类别和预警级别等,完成“停课、停工、停运预警信号”、城市内涝预警信息发布策略,并及时滚动更新;要按照与本级教育、住建、交通、安监、旅游部门确定的预警信息发布策略、预警接收人员和接收方式,依托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优先向本级各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旗教育、住建、交通、安监、旅游主管部门和学校、建筑、运输、矿山、旅游企业要及时通过“部门官方网站、校讯通、微信等方式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告知公众有关停课、停工、停运事宜,提醒公众积极有效应对重大气象灾害性天气。
  四、保障措施
  旗教育、住建、交通、安监、旅游和气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建立停课、停工、停运安排工作合作机制,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存在问题,完善工作机制,并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送上级教育、住建、交通、安监、旅游和气象部门。
  旗气象局要加强对突发灾害性天气的研判,努力做到科学发布“停课、停工、停运预警信号”。
  旗教育、住建、交通、安监、旅游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应对停课、停工、停运实施细则,指导学校、建筑、运输、矿山、旅游企业制定重大气象灾害性天气停课、停工、停运应急预案。
  旗气象、教育、住建、交通、安监、旅游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科普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停课、停工、停运信号生效后迅速响应,规避风险的意识,不断提高公众面对城市内涝灾害应对能力。各级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避灾避险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积极推进气象灾害科普进校园活动。
    
附件2

陈巴尔虎旗重大气象灾害中小学停课建筑工地、矿山停工、交通、旅游部门停运指南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及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178号主席令)精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建立突发灾害性天气中小学停课预警机制的通知》(内教校安字〔2017〕2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建筑工地停工预警机制和城市内涝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的通知》(内建气〔2018〕453号)文件要求,保障重大气象灾害城市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内容与公众的安全有关,各级学校、建筑、运输、矿山、旅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广大家长、学生、工人、司机(以下统称公众)务必遵守有关安排,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本指南适用于旗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暴雪、沙尘暴、大风、大雾、道路结冰(以下统称重大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时对应区域内所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以下统称学校)、企业的停课、停工、停运安排及安全防范工作。预警信号发布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一、停课标准及应对措施
  1.停课预警信号图标及标准

 
  

    2.重大气象灾害影响下停课安排及应当采取的措施 

 

3.气象部门发布停工预警信号时同时发布的建筑工地、矿山企业停工通知示例(内容参照停课标准及应对措施3)

 二、停工标准及应对措施
  1.停工预警信号图标及标准 

2.重大气象灾害影响下停工安排及应当采取的措施

    3.气象部门发布停工预警信号时同时发布的建筑工地、矿山企业停工通知示例(内容参照停课标准及应对措施3) 

    三、停运标准及应对措施
    1.停运预警信号图标及标准

2.重大气象灾害影响下停运安排及应当采取的措施  

3.气象部门发布停工预警信号时同时发布的交通、旅游停运通知示例(内容参照停工标准及应对措施3)
  四、复课 复工 复运标准
  气象灾害发生当日12时前解除停课预警信号,或降级至红色以下信号时,教育部门应当通知学校做好当日下午复课准备。气象灾害发生当日17时30分至次日06时前解除停课预警信号,或降级至红色以下信号时,教育部门应当通知学校做好次日复课准备。学校收到复课准备通知后,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复课;决定复课的,应当及时将复课信息通知给学生或者家长。
    气象部门解除停工、停运预警信号,或降级至红色以下信号时,住建、交通、安监、旅游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做好复工、复运准备。企业收到复工、复运通知后,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复工、复运;决定复工、复运的,应当及时将复工、复运信息通知给工人、旅客、游客。
  五、气象预警信号发布的各种渠道
  公众在重大气象灾害天气影响当地时,可关注当地电视、电台、12121气象应急电话、天气短信、气象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最新气象预警信号。
  六、公众获取停课、停工、停运通知的各种渠道
  公众在重大气象灾害天气影响当地时,可关注教育、住建、交通、安监、旅游部门官方网站、短信、微信等的停课、停工、停运安排通知。
  七、各级各类学校、企业必须确保已制定并实施下列安排:
  1.企业应制定应对恶劣天气停课安排应急预案,并充分征求公众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应急预案的涵盖范围务必全面,足以应对在恶劣天气下可能面对的各种情况,并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及联络机制切实可行,各有关方面亦清楚情况。
  2.当教育、住建、交通、安监、旅游部门因当地受重大气象灾害天气影响宣布学校停课、建筑工地、矿山停工、交通、旅游停运时,学校应安排学生在安全的情况下回家,并妥善安置好寄宿和不能返家的学生。上课期间接到气象部门发布强天气预报或预警信号时,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上班期间接到气象部门发布强天气预报或预警信号时,建筑、矿山企业应安排到岗工人下班,客运、旅游企业应停止客运、旅游巴士运行,并开放办公场所妥善安置,保障工人、旅客、游客的安全。
  3.旗教育、住建、交通、安监、旅游部门及学校、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各类灾害性天气动态,及时跟踪气象部门最新发布的预报预警信息,做好学生停课、复课,工地停工、复工,交通停运、复运安排和安全防范工作。
  4.如因恶劣天气或因天气导致的交通状况以致学生、工人无法到校、到岗或迟到,学校应另行安排校内的测验或考试,并确保学生、工人不会因未到校、到岗或迟到受到处分。
  5.学校、企业要加强科普宣教,确保公众等有关方面清楚本指南及学校、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
  八、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各部门相关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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