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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公报
名称: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陈巴尔虎旗引导规范民间借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17-07-14 发布日期: 2017-07-14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陈巴尔虎旗引导规范民间借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4 00:00 来源: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公报 浏览:88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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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政府,旗直相关部门,驻旗有关单位:
  为切实规范农村牧区民间借贷秩序,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进一步规范我旗民间借贷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6>185号)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引导规范民间借贷工作的指导意见》(呼政字<2017>119号)的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现将《陈巴尔虎旗引导规范民间借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陈巴尔虎旗引导规范民间借贷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我旗民间借贷摸底排查情况,按照“依法整治、打击非法,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原则,整治和规范农村牧区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非法高利贷活动,积极发展普惠金融,不断满足农牧民生产生活的信贷需求。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顿和规范农村牧区民间借贷工作,进一步摸清全旗民间借贷基本情况,使潜在的民间借贷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重大风险得到稳妥处置;涉稳隐患和事件得到有效防范和处置,宣传、推介非法民间借贷广告咨询信息明显减少,公众风险意识进一步加强,逐步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建立防范和处置民间借贷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三、指导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分工协作。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是防范和排查民间借贷的责任主体,要主动担当,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各行业主(监)管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互通信息、共享资源、互相支持、齐抓共管,合力开展风险排查活动。
  (二)坚持防控并举,标本兼治。要运用市场化、行政化、法制化手段,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坚持防打结合,以防为主,源头治理,下力气遏制案件蔓延态势,建立稳妥解决机制,积极推动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逐渐压缩非法民间借贷生存空间。
    四、工作内容
整顿和规范牧区民间借贷行为。 
    1.严格规范借贷行为。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民间借贷双方需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和实行银行转账,避免口头约定和现金交易引发纠纷,坚决防止出现高利贷和提前扣留利息等行为。借贷双方需采取担保、质押、抵押等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及损失。下列情形需进行规范:   
  (1)无合同或合同不规范的;   
  (2)现金交易的;   
  (3)年利率超过36%的;   
  (4)年利率超过24%,利息计算复利的;    
  (5)出借方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    
  (6)其他不规范行为。    
    2.严厉整顿清贷秩序。民间借贷当事人需通过协商、人民调解和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坚决杜绝暴力清贷、胁迫抵债等违法行为。
    3.依法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1)出借方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借款人借款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出借方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借款人用生产生活资料抵还借款的;   
  (3)出借方恶意压低抵债生产生活资料价格,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抵还借款的;   
  (4)出借方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符合追诉条件的予以追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符合追诉条件的予以追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4.全力压减存量规模。各苏木镇政府要积极协调涉农金融机构,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全力压减民间高利借贷规模。
  5.从严控制增量发生。各苏木镇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控制牧民民间高利借贷增量。苏木镇和嘎查(村)要积极帮助牧民解决应急困难,宣传民间高利贷的危害性,嘎查(村)委会要劝阻牧民不要参与高利贷,各司法所要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要设立举报热线,并依法查处高利贷违法犯罪活动,促使牧民远离高利贷、拒绝高利贷。
  (二)发挥普惠金融服务牧民的主渠道作用
  旗内涉牧金融机构要不断加大对“三农三牧”的信贷扶持力度,增强农牧民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满足农牧民金融服务需求,要让农牧民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逐步解决农牧民贷款难、贷款贵问题。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农村牧区主力军的作用,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办结周期,延长贷款期限,拓宽服务范围,为牧户及农牧业专业合作组织扩大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旗人民银行要积极向上争取支农再贷款额度,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优化网点布局,拓展苏木镇服务网络,提高牧区网点覆盖水平。域内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做到贷前精准审核、贷后精细管理,严禁生产经营性贷款用于非理性消费。 
  各金融机构应当做到稳定预期、稳定信贷、全力支持,不得随意停贷、抽贷,可通过风险可控的方式收回再贷、展期续贷,最大限度地帮助农牧民解困。对因牲畜收购价格下跌、生产资料上涨贷款归还暂时出现困难的牧户,可通过展期续贷、延长贷款期限“稳贷”;针对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牧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规模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信贷需求,可通过“增贷”予以扶持。
  (三)持续推进牧区信用体系建设
  推动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执法、审判、执行等信用信息整合,推进牧区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苏木镇、信用嘎查评定与创建活动,培育牧区信用文化,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加快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步伐,扩大金融信用征信基础数据库覆盖范围,逐步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切实提升社会公众诚信意识。
  (四)探索扩大农牧业保险范围
  发展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住房保险、农牧机具保险、农牧民养老和健康保险及农牧民意外伤害保险等“三农三牧”保险业务。积极探索开展涉农涉牧贷款保证保险,鼓励农牧民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探索建立农牧业灾害保险制度。
  (五)持续强化宣传引导
  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摸底排查的工作经验,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高利贷的危害性,教育农牧民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在高利贷比较活跃的地区,选择典型案例,积极开展高利民间借贷风险警示教育,自觉抵制高利借贷活动,防止上当受骗。消除农牧民盲目攀比心理,变超前消费为量入为出、合理消费;变广种薄收、片面追求牲畜头数为精耕细作、精饲细养、注重效益。通过宣传教育,让广大农牧民群众自觉认识到由于不合理消费、不算账经营,导致高利借贷后果的危害性。
  五、工作步骤 
  (一)摸底登记备案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
  各苏木镇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逐户建立台账,并动员和督促民间借贷双方到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备案。各苏木镇通过认真梳理民间借贷情况,依法依规甄别定性,按照规范借贷、整顿清贷、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等进行划分归类,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整顿和规范牧区借贷工作实施方案,并报旗防范和化解民间高利贷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规范处置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
  按照“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的原则,对需要规范的借贷行为,借贷双方在有关部门指导下,经过协商、调解或诉讼,将原约定利率和利息重新列入法律保护范围之内;依法依规整顿暴力清贷、胁迫抵债行为,依法打击非法金融行为。同时,采取协调金融机构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展期续借等措施妥善处理。对在摸底排查时,借贷双方恶意串通,虚报或伪造高利借贷事实的,一经查实,记入双方信用记录。     
检查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各苏木镇整顿和规范农村牧区民间借贷工作于11月底完成。工作结束后,各苏木镇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自查并形成工作报告,于12月1日前报旗领导小组办公室,旗领导小组对各苏木镇整顿和规范情况进行抽查。
  六、落实属地责任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民间借贷排查活动,形成“条块结合、左右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排查体系,既要完成排查处置任务,又要防控风险,维护稳定,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监测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七、落实部门责任 
  公安局(边防部门):接到非法讨债报警电话要依据制度做好出警调查取证工作。特别是做好对关键少数非法讨债或带头闹事群体的调查取证力度,对于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团伙犯罪的,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形成高压震慑态势,切实维护牧区社会稳定。
  法院部门:要成立诉前调节中心,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化解,争取做到集中立案集中清偿,避免部分债权人早下手早获利的投机行为发生,要优先保护金融债权。对关键少数非法讨债或带头闹事者要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结案、快执行。
  检察部门:要配合公安局、法院加大对关键少数非法讨债或带头闹事者的打击力度。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参与民间高利借贷,对造成恶劣影响的、涉嫌违法的要依法依纪查处。
  信访部门:要全力做好因民间高利贷而产生的信访维稳工作。
  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相互补充的作用,积极争取支农再贷款额度,推进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管理和授信模式,使信贷周期与农牧民生产周期相匹配,强化正规金融机构支持“三农三牧”主渠道作用,合力支持农牧业生产,全力压缩民间高利贷生存空间。
  农牧业部门:要加快“两权”确权颁证进度,为牧民融资提供新的抵押资源;加大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品牌农牧业的培育力度,促进农牧民增收。
  旅游部门:要充分利用牧区旅游资源开发旅游产业,促进牧区产业转型升级。
  发改部门:要加快牧区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嘎查)、信用苏木镇评定与创建活动,进一步优化牧区金融生态环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规范投资咨询中介服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投资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防其吸收公众存款或者违法发放贷款,确保其依法依规经营。
  保险部门:要加快推进牧区产值保险,政策性肉羊、肉牛保险,意外伤害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提升保险兜底保障水平,防范牧民因病因灾返贫。
  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各司法所积极开展民间借贷经济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为符合条件的牧民提供司法援助。 
  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旗办事处:积极推进设立呼伦贝尔市民间借贷咨询服务中心分支机构,为辖区民间借贷提供登记、鉴证、咨询等服务,有序对接民间资金供给与需求,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业管理”原则,切实加强整顿和规范牧区民间借贷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亲自上手,并落实部门工作责任,形成政府负责、部门协调配合的民间借贷管理工作体系。  
  (二)健全监测体系
  加强民间借贷风险监测,建立健全联动的信息共享和监测预警机制。从源头入手及时掌握各地高利借贷风险监测和工作动态,关注网上网下舆情,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对非法集资、民间高利贷活动和涉嫌非法集资、民间高利贷广告资讯信息的风险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化解各类潜在风险。  
    (三)完善应急机制
  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民间借贷案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分业管理”的原则做好民间借贷应急预案的响应、处置工作。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防止发生金融风险。  
    (四)建立长效机制
  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特别是金融办、人民银行、司法局等牵头部门,要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克服短期和“厌战”心理,以整顿和规范农村牧区民间借贷工作为契机,抓住机遇,主动作为,强化全旗金融监管和服务工作,推动域内金融监管和服务上台阶、上水平。   
    (五)加强督查问责
  旗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成员单位配合,实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制度,对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确保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坚决防止工作出现反复,防止“处置一批、又冒一批”的现象发生。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因工作不力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苏木镇和部门,要依纪启动问责程序。
    (六)发挥基层组织优势
  各苏木镇要把防范和化解民间高利贷工作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贴近群众的优势,调查掌握农牧民生产经营状况和信贷情况,做好农牧民的思想教育和宣传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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