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政字〔2025〕152号
旗直相关部门、各苏木镇、国营农牧场:
《陈巴尔虎旗草牧场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此前已印 发,现按照陈巴尔虎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意见进行 修改,并重新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此前发布 的《关于印发<陈巴尔虎旗草牧场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知》陈政字〔2025〕18号同时废止。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9日
陈巴尔虎旗草牧场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规范草牧场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度规模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坚持草牧场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前提下,引导草牧场经营权有序流转;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的前提下,积极培育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牧场经营权流转,是指草牧场承包经营期内,无任何纠纷的,在不改变其权属、性质、用途的基础上,承包经营者将全部或部分草牧场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的行为。流转应遵循平等协商和依法、自愿、公平、合理、有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流转主体
第四条 流出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草牧场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草牧场。
第五条 流出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流出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流出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牧户的承包草牧场。
第六条 草牧场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牧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鼓励草牧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畜牧业经营效益。
第七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草原,坚持把各项保护和治理措施落到实处,严禁破坏草原生态资源环境、损害草原生态综合生产能力。各苏木镇、嘎查要探索建立可持续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内在统一。
第八条 受让方不得擅自在流转草牧场上建设永久性设施,确需建设的,经承包方同意,报发包方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用地手续获批后,需在流转合同中,明确所建设内容和流转到期后建筑物处置办法。
第九条 草牧场经营权流转后,国家或地方政府下发的草原政策性补贴,由承包经营者享有,流转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执行。
第十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或受让方依法依规投资兴建用于畜牧业生产基础设施的,草牧场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草牧场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一条 流出方依法取得的草牧场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一)出租是指流出方将全部或部分草牧场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畜牧业生产。
(二)入股是指流出方将有效的草原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
无论是采取何种方式完成草牧场流转,均须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 出租、入股及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权利和义务不变。
第十三条 入股方式流转的,流出方可按股分红。入股流转合同终止时,入股草原退回流出方。
第十四条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草牧场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草牧场的经营权的牧户等畜牧业经营主体,经流出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第十五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流出方的同意,并重新补签三方协议。不得以抵顶债款为由强行流转草牧场经营权。
第四章 流转程序
第十六条 陈巴尔虎旗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的草牧场经营权,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的流转程序进行流转交易。
第十七条 陈巴尔虎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旗草牧场经营权流转的组织指导、审核备案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陈巴尔虎旗林业和草原保护与发展中心开展。苏木镇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牧场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指导草牧场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同签订,办理流转合同的鉴证等工作。嘎查“两委”负责收集汇总草牧场流转信息,落实发包方主体责任,加强流转草牧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草牧场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流出方必须是享有承包权的主体,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四)受让方须具有畜牧业生产经营能力;
(五)流转经营项目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环境保护、本地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草原利用总体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转:
(一)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受让方不具有畜牧业生产经营能力的;
(三)嘎查集体使用未确权承包到户的、未经嘎查牧民大会或嘎查牧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流转的集体草场;
(四)受让方将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草牧场再流转,没有取得原承包方书面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原合同约定限制草牧场经营权流转的。
第二十条 流转合同到期后,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约。
第二十一条 流出方在进行流转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流出方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草牧场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三)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流转交易的集体所有未确权承包到户的草场,还须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签署同意流转交易的书面证明;
(四)草原情况介绍书(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用途、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
(五)再流转交易的,流出方必须提供原流转交易的合同、产权交易凭证(或有效证明)和原流出方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
(六)其他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受让方在草牧场经营权进行流转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让方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
证明材料;
(二)流入申请(流入土地草原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内容);
(三)同一受让方多块或大面积流入草场的,需提供牧业经营能力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权批准机构准予流转草牧场的批准文件;
(四)其他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流出方、受让方应对其提交的交易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流出方和受让方签署流转交易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流转草场所在地嘎查依据流出方、流入方提交的资料,公开发布信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草牧场的基本情况(草牧场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用途、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
(二)草牧场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流出方、流入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条件;
(四)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草牧场经营权流转底价应当由牧民集体民主协商决定。
第二十七条 流转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牧场经营权流转合同》(样本),签订草牧场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并由流转地块所在嘎查、苏木镇逐级审核盖章,报林业和草原保护与发展中心登记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草牧场经营权流转登记备案申请;
(二)登记备案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其他证明材料;
(三)相关方同意草牧场经营权用于合法流转的证明材料;
(四)草牧场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
(五)草牧场经营权流转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草牧场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本轮草原承包期剩余期限,有效承包期内鼓励签订长期流转合同(5年以上)。流转合同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苏木镇、陈巴尔虎旗林业和草原保护与发展中心各备案一份。
第二十九条 流转过程中,流转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有以
下情形之一的,经流出方、流入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陈巴尔虎旗林业和草原保护与发展中心确认后,可以中止流转:
(一)草牧场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 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
第三十条 流转过程中,流转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陈巴尔虎旗林业和草原保护与发展中心可以终止流转:
(一)土地承包相关部门依法发出终止流转书面通知的;
(二)其他需要终止流转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嘎查“两委”是政策实施主体单位,要履行好主体责任、监管责任。
第三十二条 陈巴尔虎旗林业和草原保护与发展中心应当将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等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相关权利人可以获得档案信息查询服务,陈巴尔虎旗林业和草原保护与发展中心在提供档案查询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牧区草牧场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进行交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三十五条 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流转草牧场利用现状进行监测评估,核定载畜量。
第三十六条 在草牧场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发生草牧场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应向嘎查“两委”、苏木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调解不成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陈巴尔虎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陈巴尔虎旗区域内草牧场经营权流转(租赁、入股、抵押)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所发生的草牧场经营权流转行为,执行当时的政策、法律、法规。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