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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31011625313Q/202507-00007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陈政字〔2025〕151号
成文日期: 2025-07-29 发布日期: 2025-07-29
关于印发《陈巴尔虎旗天然打草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29 15:56 来源: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陈政字〔2025〕151号


旗直相关部门、各苏木镇、国营农牧场:


《陈巴尔虎旗天然打草场管理实施办法》此前已印发,现按照陈巴尔虎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此前发布的《关于印发<陈巴尔虎旗天然打草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陈政字〔2025〕1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9日  


陈巴尔虎旗天然打草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保护、永续利用及建设天然打草场,促进草原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呼伦贝尔市天然草场保护利用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旗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陈巴尔虎旗行政区域内从事打草场培育、建设、生产作业的各类经营主体和打草作业服务队。

第三条 天然打草场的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确定刈割时间,严格落实刈割规程,杜绝“打光剃净”掠夺式经营。

(二)坚持强化管理,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和监督执法,依法依规保护天然打草场资源。

(三)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落实封育和改良措施,提高牧草产量和质量,确保天然打草场永续利用。

第四条 执行打草申请备案制度。

(一)每年打草作业时,打草作业面积1000亩以上的打草牧户或流转租赁打草场的打草牧户或其他各类经营主体,由所在嘎查统一提前向苏木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和办理防火备案,配备防扑火设备后方可打草作业。苏木镇人民政府将登记备案信息建档汇总后,报陈巴尔虎旗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二)打草报备材料内容要明确打草场位置、打草面积、流转面积、留茬高度、预留草籽带宽度及打草起始时间等。涉及打草场流转的,必须符合陈巴尔虎旗草牧场经营权流转管理相关规定,并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供流转协议予以备案。

第五条 刈割时间。陈巴尔虎旗林业和草原局在充分考虑草地类型、气候状况等实际情况下,科学确定刈割具体时间,请示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同意,并发布公告或通知后,各苏木镇方可组织开展打草作业。

第六条 刈割作业规程:

(一)轮刈制度。同一片打草场间隔一年刈割一次。草场经营者可以对承包的放牧场和打草场进行轮歇或同一片打草场划区“轮刈”。1000亩及以下的牧民自备打草场可不执行轮刈制度,但必须执行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

(二)间作制度。刈割作业区宽度,一般不得大于300米,留草籽带宽度不小于20 米,严禁剃光打草场的作业方式。

(三)留茬高度。根据我旗草地类型特点和地形条件,打草场留茬高度不得低于7厘米。

(四)耧耙要求。为保护草原土壤腐殖层,保水保墒,耧耙齿端要与地面平行,严禁过度耧耙和打搂枯草、枯落物,防止造成地表裸露草场退化。

第七条 打草作业方在天然草场牧草高度低于15厘米以下、或干草产量亩产30公斤以下的打草场,禁止刈割。

第八条 打草作业禁止以下行为:

(一)不得使用改装和破坏草原的打搂草机具,禁止使用指盘式搂草机。

(二)大型运输车辆必须在指定捆草堆放地点装草,严禁进入打草场内装草。

(三)禁止打草车辆随意碾压草原,破坏草原植被。

(四)防火期内打草作业时,未办理防火报备案或未配备防扑火设备的严禁打草作业。

第九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打草场的规划布局,建立档案,并报陈巴尔虎旗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十条 涉及打草场经营权流转的,应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法签订打草场流转合同,明确刈割时间及刈割规程,认真履行打草场登记备案和保护管理等制度。

第十一条 规范商业化打草行为。加大对专业打草队、草业经营主体等商业打草行为的监管力度,对于市场经营主体以打草为经营手段的商业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掠夺式经营。

第十二条 严格限制禁牧区内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陈巴尔虎旗林业和草原局评估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保护性打草作业后,两年内禁止打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陈巴尔虎旗辖区内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禁止打草作业。

第十三条 陈巴尔虎旗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在每年打草作业前,对打草场利用现状进行一次动态监测(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建立植被状况档案,提供动态监测信息,苏木镇人民政府协助。对过度利用、造成退化的打草场,责令草原承包经营者采取封育、施肥、补播等措施恢复植被。恢复后经实地监测达到打草场利用标准的,方可打草利用。

第十四条 明确各方责任:

(一)苏木镇人民政府是天然打草场保护利用的责任主体。嘎查委员会和各类经营主体是天然打草场保护利用的实施主体。

(二)陈巴尔虎旗林业和草原局是天然打草场保护的监督主体,负责对天然打草场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同时会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健全防火责任制,加大防火宣传力度,全力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和林草资源安全。

(三)陈巴尔虎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组织技术人员,深入打草企业和牧户,开展技术指导,推广有利于保护打草场的新型割草机械。牵头对打贮草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和社会化打草作业队进行牧草刈割方式方法、机械设备操作、维护等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

(四)公安交警和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拉运饲草车辆以及打草车辆的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管护目标责任制,将打草场管理责任有关内容纳入旗人民政府每年与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苏木镇人民政府与各嘎查签订的草畜平衡目标责任书内,层层压实任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打贮草作业原则和以上禁止规定的处罚如下: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有关规定,以非法碾压草原论处。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第八条第四款规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进行处罚。造成资源及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陈巴尔虎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间,如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层面调整或出台有关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