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旗各肉制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及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标签标识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向全旗相关生产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各生产经营者要牢固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做到源头可溯、过程可控、去向可查,确保肉制品质量安全。
二、严把原料采购查验关
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严禁采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注水注药、腐败变质的畜禽肉及肉制品。
三、规范生产加工行为
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禁以其他肉类冒充牛羊肉,严禁使用过期、回收、不合格原料加工肉制品,严防生熟混放、交叉污染。
四、严格规范标签标识管理
1.肉制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清晰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法定内容,不得缺项、漏项。
2.严禁虚假标注、虚假宣传,不得虚假标示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肉品来源、品质等级等信息,不得将调理肉、合成肉、拼接肉虚假标注为“原切肉”“鲜切肉”“纯牛羊肉”。
销售散装肉制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用于促销、附赠、试用、买赠的食品,一律视同销售产品管理,必须按规定粘贴完整、规范的标签标识,不得以“赠品”“非卖品”为由不贴、少贴或使用不合格标签,严禁赠送过期、无标签、来源不明的食品。
4.进口肉制品必须标注中文标签,标明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销售无中文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肉制品。
五、规范经营销售和贮存运输行为
严格按照温度要求贮存、运输肉制品,冷藏、冷冻设备正常运行并做好温度记录。销售过程中不得掺杂掺假、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网络销售肉制品应当依法公示资质和产品信息,严禁线上线下不一致、虚假宣传。
六、严禁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严禁私屠滥宰、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品;严禁伪造、变造检疫检验证明;严禁标签欺诈、虚假宣传;严禁为违法生产经营提供场所、仓储、运输等便利条件。对上述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七、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接受监管
各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对标签标识不规范、进货查验不到位、贮存销售不合规等问题立行立改。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陈巴尔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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