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购买房屋时,房子周边的环境和配套设施,其中包括噪声,都是考虑的重点,但电梯噪声在购买房屋时往往被忽视,也不易被察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的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电梯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的范畴。居民住宅区如存在电梯噪声污染的情况,长时间必然会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我国现行的电梯噪声标准主要有三类:行业标准、建筑标准和环保标准,如何确定适用标准是本案查明事实、区分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前提。行业标准和建筑标准排放限值过高,明显不适用于生活起居中卧室这类噪声敏感建筑的要求。环保标准中,《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针对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的情况,明确区分了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和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等生活区域的噪声排放限值,其限值规定更为详细具体。由此,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作为认定本案噪声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更为客观、合理。本案基于长期的噪声超标环境对于原告一家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有较为严重的影响和较大的危害,即便尚未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身体损害的严重后果,产生该噪声的责任人仍应进行必要的赔偿,遂判令开发商采取相应隔声降噪措施的同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此裁判结果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又促进房地产开发商自觉承担应有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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