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地方偏远或隐蔽地段的“小、散、远”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这些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一旦用于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活动,后果不堪设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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